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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纠纷最新案例:赠与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

房产信息网2022-11-15房产知识开封 房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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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纠纷最新案例:赠与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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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2016,开封 房产,西乡庆华房产  2012年老马夫妻的私宅动迁,受配龙吴路、龙悦路房屋两套,另获安置补偿款两百余万元,

  2013年,小马出资310万元购置了华光路房产,该房产登记在了小王母亲即其丈母娘张某名下。

  2017年,老马夫妇出具承诺书,内容为:本人名下龙悦路房产,实际上代小马、小王、小小马持有,本套房产的实际产权属于小马、小王、小小马。

  同年,小马夫妇订立婚内财产协议,小马认可龙悦路房产虽登记在其父母名下,但实际上产权为小王、小小马所有,愿意将该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,在适当时候登记在小王名下。

  2018年,老马夫妇将龙吴路房产出售,置换钦州路房产一套,并将其登记在了孙子小小马名下。

  后因老马夫妇不愿将龙悦路房产变更登记给小王、小小马,小王起诉老马夫妇,要求判令龙悦路房产2/3产权归其所有,1/3财产归小小马所有。

  一审法院判决后,老马夫妇提起上诉,其认为小王、小小马的动迁利益已经在华光路、钦州路房屋中充分实现,涉龙悦路房屋产权的承诺书属于赠与行为,在未履行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,龙悦路房屋产权不应归于小王、小小马。

  老马夫妇主张在系争房屋的产权未转移之前撤销赠与,该上诉理由于法有据,应予以支持

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老马夫妇涉龙悦路房屋产权的处分行为,究竟属于对私宅动迁利益的分配,还是属于赠与行为。一审法院将龙悦路房屋产权判令给小王、小小马的依据,正是认为系争房屋由动迁款出资购得,属于动迁利益的分配,而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也是对这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。具体来说,二审法官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:1. 涉案五人均为动迁安置对象,享有动迁安置利益;2. 小王、小小马的动迁安置利益已在另两套房产中得到充分体现;3.老马夫妇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;4.赠与人在房屋产权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;5. 小马婚内财产协议因处分他人之物而属于无效。

 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,即便是同样的法律事实,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理解,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。而法律适用的差异会对最终的判决产生巨大的影响,进而极大影响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。法律也有温度,本案老马夫妇通过上诉保住了自己仅有的一套房产,也是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公民基本居住权的一种体现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 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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